1.在未经负债人同意,严禁在晚22点以后至早8点前进行电话、外访催收,催收的频率也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。
2.严禁对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,联络第三人时不得透漏债务人的详细欠款信息个欠款金额,这就意味着不用再担心爆通讯录的现象了。
3.严禁暴力催收,严禁以虚假的债务数额、性质、法律后果做出误导债务人的表述。严禁使用骚扰、恐吓、欺诈、威胁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。
4.严禁冒名催收,就是说催收假冒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等身份追查债务人信息,寄送催收信函,开展催收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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